关于第77280543号“年年和岁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年年和岁岁 77280543

阅读:175188 2025-01-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礼致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80543号“年年和岁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由普通常用词汇构成,具有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

  申请人:礼致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80543号“年年和岁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由普通常用词汇构成,具有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封面、扉页和相关内容页面拍照;“年年和岁岁”词典查询结果页面截屏;《文学理论(第二版)》封面、扉页和相关页;百度百科日常用语(日常语言)的页面;中国知网有关日常用语的期刊文章;百度平台搜索“日常用语+年年和岁岁”、“年年和岁岁+调味品”的结果截屏;在先案例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年年和岁岁”仅由普通常用词汇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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