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奇瑞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皖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83832号“QQ-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19860号“Q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23)第13412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65754号“Q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23)第185604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909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建筑信息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