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762186号“苏常华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苏常华集 66762186

阅读:184506 2025-01-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华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沈飞英泰克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08日对第66762186号“苏常华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基于申请人在地板行业的超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一领域的同业者对其不可能不知晓,…

  申请人:江苏华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沈飞英泰克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08日对第66762186号“苏常华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基于申请人在地板行业的超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一领域的同业者对其不可能不知晓,但被申请人主观故意设计成地理位置的“苏常”二字加申请人的知名商标“华集”,有傍名牌、搭便车的嫌疑。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670825号“华集 HUAJI及图”商标、第732791号“华集 HUAJI及图”商标、第3670824号“华集 HUA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企业字号权。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百度搜索“华集地板”的结果;2、申请人宣传册;3、申请人官网打印页;4、申请人对外报价单;5、品牌产品的销售合同及发票;6、品牌产品标签及外包装实物照片;7、行业协会期刊;8、申请人投放广告的发票;9、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及资质证书;10、《防静电活动地板通用规范》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决定在木地板砖商品上不予注册,在水泥板、陶瓷砖等商品上准予注册,于2023年12月刊登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地板等商品、第19类抗静电地板、地板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被申请人主营业务包含地板制造等项目,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名下还有广东华集防静电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苏常华集”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三主要认读文字“华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认读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地板砖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金属地板、抗静电地板、地板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属于密切关联商品。且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华集商标主要应用在防静电地板相关领域,且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其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理应知晓,同时考虑被申请人企业名称包含“防静电地板”,其注册的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它们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关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另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9日

本文《关于第66762186号“苏常华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苏常华集 6676218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9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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