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芜湖市老三届茶行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15661号“老三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4456184号“老三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撤回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撤回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