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08874号“证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商标已取得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178561号“通证科技TONG ZHENG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及创意来源,使用于指定商品上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停车计时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