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13339号“GDJ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第32464616号“广捷利 GJL”、第16573797号“GJLL”、第16994967号“CJL”(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五)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916、1912、191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2、第115468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3月6日,已过续展宽展期未申请续展,现已失效。
3、第70990992号“GJLCONN 格加仑连接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现已获准注册,核定服务为寻找赞助。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五已撤销,引证商标三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的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