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354080号“思羽海马”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思羽海马 32354080

阅读:71185 2025-01-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耀家具(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商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惠州市九杏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04日对第32354080号“思羽海马”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泰森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使用第527794…

  申请人:中耀家具(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商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惠州市九杏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04日对第32354080号“思羽海马”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泰森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使用第527794号“海马牌 SEA HORSE及图”商标、第3680714号“海马”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 ,申请人是引证商标的利害关系人,“海马牌”、“海马”商标经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在床垫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公告;公证书;相关企业信息、信用决策报告;海马官方网站截图、官方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相关信息;海马牌床垫在中国部分门店照片;部分消费者购买海马牌床垫资料;相关检索报告、报道、宣传材料;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在先裁决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有许多类似商标获准注册。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的证据交换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惠州市海马时宝丽家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6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办公家具;板条箱;工作台;竹帘;展示板;食品用塑料装饰品;家具门;软垫;窗帘杆;玻璃钢工艺品”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草垫”等商品上,现均为泰森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3、第1806期《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公告》载明,泰森集团有限公司许可申请人使用引证商标一,许可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30年8月29日;第1591期《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公告》载明,泰森集团有限公司许可申请人使用引证商标二,许可期限自2015年11月14日至2025年11月13日。该证据可证明,申请人经许可为引用引证商标一、二为本案在先权利商标的适格主体。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办公家具;家具门;软垫”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具;草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使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办公家具;家具门;软垫”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5日

本文《关于第32354080号“思羽海马”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思羽海马 3235408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92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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