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008085号“知安爱生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知安爱生活 65008085

阅读:73971 2025-01-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郯城青叶竹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13日对第65008085号“知安爱生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卫生巾”等商品上的“爱生活”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完整包含…

  申请人: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郯城青叶竹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13日对第65008085号“知安爱生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卫生巾”等商品上的“爱生活”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的第37428730号、第25183386号“爱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在先无效宣告裁定、不予注册决定及判决支持了申请人的主张。二、经查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核心类别上申请注册其他包含申请人及关联企业的商标,被申请人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有傍名牌、搭便车、走捷径的不正当竞争之嫌。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营业执照副本;2、绿叶集团及申请人公司简介;3、申请人企业宣传图册并主要经营场所和生产车间现场照片;4、各级领导及社会各界对苏州绿叶公司考察指导资料及照片;5、申请人与合作伙伴合作事宜介绍及照片;6、申请人获得的荣誉;7、申请人“爱生活”系列商标信息;8、2017年“爱生活”《检测报告》;9、申请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销售“爱生活”合同及发票;10、相关裁定及判决;11、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3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卫生护垫;婴儿尿裤;消毒纸巾;中药袋;失禁用衣”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护垫;卫生巾”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中药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前述商品上,双方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文字“知安爱生活”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认读文字“爱生活”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以及《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中药袋”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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