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238880号“喜牛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喜牛牛 72238880

阅读:186621 2025-01-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谈富良 委托代理人:桐乡市财富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38880号“喜牛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0507494号“喜牛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第71116871号“喜牛 来自…

  申请人:谈富良

  委托代理人:桐乡市财富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38880号“喜牛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0507494号“喜牛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第71116871号“喜牛 来自草原DE好牛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41617号“喜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指定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牛肉、牛肉干”商品不构成类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牛肉、牛肉干”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经续展仍在有效期内,该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在“肉干”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牛肉、牛肉干”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公告,放弃其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我局对驳回决定中的该部分内容予以确认。申请人放弃“牛肉、牛肉干”商品以外的商品后,其复审商品“牛肉、牛肉干”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故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牛肉、牛肉干”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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