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622667号“悟知网”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悟知网 67622667

阅读:165233 2025-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厚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创前科技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12134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1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53392044号“知网查重”商标、第4077810号“知…

  申请人:贵州厚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创前科技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12134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1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53392044号“知网查重”商标、第4077810号“知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缺乏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知网”为知名品牌、知名商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数字出版、知识服务、科研管理、软件开发等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驰名商标保护。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二经使用宣传已为社会公众所知晓。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综上,原异议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名称变更通知;报刊报道;媒体报道;网页截图;荣誉证明;商标使用宣传材料;其他证据材料。

  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答辩理由及证据,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悟知网”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为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网络服务器出租;软件即服务(SaaS);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平台即服务(PaaS);关于数字化转型的技术咨询服务;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软件运营服务(SaaS)”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392044号“知网查重”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设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知网”,易使相关公众或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等。异议人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异议理由,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4077810号“知网”商标扩大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即使引证商标二是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理应初审公告。被异议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截图等。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2年10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1月6日初步审定并公告,指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

  引证商标一、二的现注册人均为本案原异议人,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数据库设计和开发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鉴于原异议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特别保护,故对于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三、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但其并未对此充分举证,原异议人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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