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庆德顺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89447号“管将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申请,经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的损失。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审计报告及回执、商标注册证书、销售合同、工厂照片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管将军”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