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肃鸿运丰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紫都(北京)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10910号“绘饰 HS HUiS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9258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628520号“H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0696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按照一致的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防腐蚀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