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合家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衢州永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53872号“合家欢 HEJIAH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47793号、第26584595号、第63177327号、第670905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尚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撤销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和家欢”,易被识别为具有关联,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是否继续有效对本案最终结论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