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383167号“汤好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汤好喝 78383167

阅读:50958 2025-0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83167号“汤好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汤好喝”品牌自2018年推出,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没有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质等特点…

  申请人: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83167号“汤好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汤好喝”品牌自2018年推出,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没有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质等特点,并非为普通日常用语,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白象”及“汤好喝”品牌所获得的荣誉、申请人的捐赠证书;专项审计报告;广告及销售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汤好喝”使用在“方便面;碗装方便面”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质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同时,“汤好喝”为普通日常用语,申请商标使用在“方便面;碗装方便面”等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与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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