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18922号“CAMC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3833号“CarCard”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为计算机用户间交换数据提供即时连接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