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96742号“勇闯天涯F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21562号“勇闯天涯 雪花及图”商标已由我局核准注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472723号“GATORADE G FIT及图”商标、第30855751号“M FIT SUPPS及图”商标在呼叫及整体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将其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