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小毛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迅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15644号“冰城印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28033号“冰城小象”商标、第4166480号“冰城”商标、第21156864号“冰城 BINGCHE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程序中,其状态尚未稳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疗养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养老院”以外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