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807559号“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及图 75807559

阅读:68791 2025-0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钛唐信息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07559号“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36389号“t”商标、第55525666号图形商标、第35272406号“图争 TOO…

  申请人:钛唐信息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07559号“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36389号“t”商标、第55525666号图形商标、第35272406号“图争 TOOXEN及图”商标、第15155347号“t及图”商标、第13254502号“t”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三状态尚未稳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至五既可共存,且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出租;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引证商标共存及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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