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里奥特环球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262591号《关于第66202842号“HOMES&VILLAS BY MARRIOTT BONVO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字第84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为“HOMES&VILLASBYMARRIOTTBONVOY”,其中“MARRIOTT”出自申请人商号,“BONVOY”为臆造词汇,“MARRIOTTBONVOY”、“BONVOY”均为申请人的在先注册商标,“BY”意为“由......提供的”,申请商标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可以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应当予以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