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美鑫电动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62508号“MAIC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689932号、第11630932号、第48826104号、第73298443号、第70480797号、第169872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五、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六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在商标注册申请时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AICHI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三“MAICHI及图”、“Magic hi”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广告、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信息、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工商管理辅助、商业管理顾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