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348388号“云泰互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云泰互联 63348388

阅读:17510 2025-0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云泰数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48388号“云泰互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40186号“云泰控股”商标、第39884540号“云泰公园”商标、第9506962号“…

  申请人:北京云泰数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48388号“云泰互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40186号“云泰控股”商标、第39884540号“云泰公园”商标、第9506962号“云泰VIN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一至三更为近似,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中被予以维持,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由我局上述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建筑项目管理服务;建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各引证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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