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649029号“勇闯天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01868号“勇闯天涯 SKYHIGH”商标、第32521562号“勇闯天涯 雪花及图”商标、第45421449号“勇荈天涯”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其状态尚未稳定。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勇闯天涯”商标在30类商品上的延伸权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关联公司及“雪花/SNOW”品牌的发展历程报告;审计报告;申请人关联公司及“雪花/SNOW”品牌所获荣誉、品牌价值、销量排名、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由我局核准注销,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茶;白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三的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茶”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