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聊城佳奥斯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75607号“象王XIANG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084523号商标、第59730921号商标、第59717985号商标、第5189574号商标、第13344341号商标、第5189551号商标、第13344310号商标、第12478558号商标、第77871339号商标、第882800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均有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