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685001号“小葵花课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小葵花课堂 25685001

阅读:145567 2025-0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时香港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4日对第25685001号“小葵花课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名下“小葵花”、“葵花”系列品牌为企业知名商标…

  申请人: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时香港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4日对第25685001号“小葵花课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名下“小葵花”、“葵花”系列品牌为企业知名商标,其中“葵花”系医药行业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共存将造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淡化。2、争议商标与第3032147号“葵花药业及图”商标、第12926494号“小葵花及图”商标、第12891052号“小葵花妈妈”商标、第8926011号“小葵花妈妈课堂 ”商标、第8932038号“葵花宝丽”商标、第11087375号“葵花康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商号权。4、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恶意,其行为已构成对申请人的不正当竞争。若争议商标注册后投入使用,将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助长不良风气,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官网展示、“葵花药业”网络信息;

  2、申请人主体资质、申请人实际经营地、产品照片;

  3、申请人部分荣誉证书、申请人首次发行股票批发;

  4、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变更信息;

  5、部分产品销售额材料、网络销售展示;

  6、申请人商标许可证明、许可协议;

  7、申请人广告宣传材料、广告合同及发票及部分公证书;

  8、申请人相关公众熟知商标认定证明;

  9、申请人在先成功案例

  10、申请人履行社会公益责任材料;

  11、申请人版权证明;

  12、其他相关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引证商标已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不相同,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字号在“谷类制品”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对社会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任何恶意,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一致,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时晓军于2017年8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0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获准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5类“中药成药”商品上,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米”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商标驰字[2007]第51号文件确认,申请人的第3032147号“葵花药业及图”商标在第5类中药成药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时晓军在第5类、第30类商品上还申请注册了6件商标,如“三九医学”、“健胃消食片”、“爱婴小葵花课堂”、“小葵花课堂”、“壹粒康”,上述6件商标因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经审查程序或异议程序均未获准注册,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一定显著性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高度近似。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第5类、第30类等多个商品共申请注册有近50件商标,如“唯壹粒有康”、“其强”、“奇强 Qiqiang QQ及图”、“爱特贝爱”、“小葵花金博士”、“百年见因美”、“家福葵花”、“甄得康钙尔奇”等商标,其中含有多件与他人具有一定显著性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部分商标未获准注册。

  5、申请人邮寄无效宣告申请书的日期为2023年11月1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一条为原则性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之日至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之日已超出五年法定时限,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予以驳回。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可以证明申请人“葵花及图”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的声誉,达到了广为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近似,被申请人未对该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难谓巧合。且根据查明事实4,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一定显著性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高度近似。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的前述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被申请人亦申请注册有多件与他人具有一定显著性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实际使用争议商标的主观意图。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之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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