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惠法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00691号“波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53283号“波斯达BOSI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波达”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波斯达”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钢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暖气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