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611980号“中科商砼ZHONG KE SHANG T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科商砼ZHONG KE SHANG TONG及图 77611980

阅读:147499 2025-02-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西赣江新区中科建投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11980号“中科商砼ZHONG KE SHANG 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6165号“中科及图”商标、第104…

  申请人:江西赣江新区中科建投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11980号“中科商砼ZHONG KE SHANG 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6165号“中科及图”商标、第10404502号“中科及图”商标、第17891557号“中科及图”商标、第50447487号“中科视力”商标、第71392440号“中科宇航 CAS SPACE及图”商标、第45867664号“中科房修”商标、第15788756号“众凯ZHONGAI及图”商标(以上商标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但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构成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均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与混凝土等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此外,因引证商标五的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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