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医贞(长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辉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25921号“庆新嘉和 QXJHE BIO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461156号图形商标、第25264347号图形商标、第42936038号图形商标、第48765955号图形商标(以上商标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与医疗保健等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