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远东妇产医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速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80152号“深圳遠東婦產醫院 SHENZHEN FAR EAST OBSTETRICS&GYNECOLOGY HOS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23463号“远东厨房”商标、第13223997号图形商标、第15236724号“远东智慧能源”商标、第15236686号“远东智慧能源”商标、第15326544号“远东智慧能源 FESE及图”商标、第15326584号“远东智慧能源 FESE及图”商标、第44538327号“远东智慧能源 FESE及图”商标、第44539774号“远东智慧能源 FESE及图”商标(以上商标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遠東”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的显著识别文字“远东”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仅简繁之分;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与医疗诊所服务等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