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舒蜀黍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35097号“LSGO 咖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96168号“咖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498424号“咖狗网 CARGOPM.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332289号“拓展优选 LS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且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行业及地域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经查,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稳定后再审理本案。4、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尚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相比较,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之中文部分“咖狗”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中文“咖狗网”相比较,其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一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