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阳市义宏包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57883号“宠之伴CHONGZHIB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宠之伴”不属于固有词汇,“宠”通常指宠爱、偏爱、推崇、荣耀等,“伴”指同伴、伴侣,表示陪伴和相随。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人在先在第20类已注册“宠之伴CHONGZHIBAN”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案例、授权书、转让合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