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257883号“宠之伴CHONGZHIB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宠之伴CHONGZHIBAN 76257883

阅读:117633 2025-0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阳市义宏包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57883号“宠之伴CHONGZHIB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宠之伴”不属于固有词汇,“宠”通常指宠爱、偏爱、推崇、荣耀等,“伴”指同伴、伴侣,表示陪伴和相随。申请商…

  申请人:东阳市义宏包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57883号“宠之伴CHONGZHIB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宠之伴”不属于固有词汇,“宠”通常指宠爱、偏爱、推崇、荣耀等,“伴”指同伴、伴侣,表示陪伴和相随。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人在先在第20类已注册“宠之伴CHONGZHIBAN”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案例、授权书、转让合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0日

本文《关于第76257883号“宠之伴CHONGZHIB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宠之伴CHONGZHIBAN 7625788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857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