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芙芙(苏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29597号“芙芙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596649号“芙芙派”商标的注销申请被我局核准并公告。因此,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糖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