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维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47459号“维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13367号、第1722281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另外,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中止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评估;商业调查;拍卖”服务上被依法撤销(见1904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90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两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