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ELSEVIER LIMITED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73743号“EMBI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EMBIOLOGY”最初是申请人于2005年推出的书目数据库,后逐渐发展成基于网络的软件即服务工具,研究人员可以通过它查看实体之间的生物学关系,例如基因、蛋白质和细胞。“EMBIOLOGY”是申请人独创并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具有唯一指向性。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无含义英文词,作为商标使用具有极强的内在显著性,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在第38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韦氏词典 、wordreference 关于“EMBIOLOGY”的检索结果、有道词典、必应词典关于“EMBIOLOGY”的检索结果、 第29087232号“BIODERMA”商标驳回复审的再审判决书相关信息、上述商标详细信息、以“EMBIOLOGY”为关键词的百度检索结果、《数字图书馆论坛》2006 年04期刊登的《EMBiology 数据库可以在 Ovid 平台上提供服务》文章、上述文章、北京理工大学图书馆发布关于“EmBiology”数据库的试用信息以及注册方式说明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