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素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18212号“素问七修健康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学院”一词并非仅指学术或教育机构,而是被广泛应用于各类专业领域,体现专业性,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企业字号臆造而成,寓意深刻且具有唯一指代性含义,且该名称并无其他对应主体,不会造成任何误认情形,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另有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其他商标的商标档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学院”二字,与申请人名义安徽素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