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552733号“REMA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EMAP 76552733

阅读:143540 2025-0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丽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52733号“REMA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076049号“REDM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热气医疗装置;医用熏蒸设备;电疗器械;医用充气垫;人工晶体;牙科用钻具”商品上…

  申请人:东丽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52733号“REMA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076049号“REDM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热气医疗装置;医用熏蒸设备;电疗器械;医用充气垫;人工晶体;牙科用钻具”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5年1月27日第1921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线(外科用);矫形垫;奶瓶;非化学避孕用具”。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被撤销,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0日

本文《关于第76552733号“REMA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EMAP 7655273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85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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