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朋飞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85581号“金牌孕婴板 JINPAIYUNYINGB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12768号、第7508874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权属不明确。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所报服务上有独特的含义,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两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材料处理信息;木器制作;细木工服务(定制生产木制品);定做材料装配(为他人);木材砍伐和加工;材料锯切服务;纺织品精加工;纸张处理;材料刨削处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木器制作;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金牌孕婴板 JINPAIYUNYINGBAN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版印刷”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此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此外,该标志所包含的“金牌”,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项目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