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632420号“LAUREN AMIRI GRE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AUREN AMIRI GREG 43632420

阅读:135205 2025-02-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一:安特丽亚奢侈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二:迈克•梅达德•阿米里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澄一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一、二于2024年04月15日对第43632420号“LAUREN AMIRI GRE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一、二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一是由申请人二创…

  申请人一:安特丽亚奢侈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二:迈克•梅达德•阿米里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澄一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一、二于2024年04月15日对第43632420号“LAUREN AMIRI GRE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一、二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一是由申请人二创立并所有的知名时装公司,是“MIKEAMIRI”、“AMIRI BACK”等系列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主要使用在“服装、鞋、帽”等商品上,经过长期和广泛的使用,已经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一的第23297203号“MIKEAMIR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784258号“MIKEAMIR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816870号“AMIRI BA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545071号“HOUSE OF AMIR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0870143号“AMIRI COLLECTI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0870141号“AMIRI JEA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MIKE AMIRI”是申请人二的事业用名,具有明显的身份特征,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二及其姓名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擅自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二享有的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亦是对申请人一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AMIRI”商标的恶意抢注。

  三、被申请人在第25类服装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个与他人知名潮牌高度近似的商标,相关权利人已对其部分商标提起异议和无效宣告,可见其具有一贯的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申请人一、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一、二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1、微博、杂志等媒体宣传报道材料;2、销售数据、网络销售页面、往来发票及摘译等销售材料;3、在先案例;4、被申请人工商信息;5、被申请人淘宝页面截图、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商标相关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广州晶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22年9月9日经我局核准,名义变更为广州澄一贸易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以及初步审定公告,引证商标五、六的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一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商标共有34件,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第71468271号“CARGOBASKET”、第71472015号“TURBODRK”、第71468452号“倒三角 GEOBASKET”、第71452795号“R RICK”商标等与他人特定商品名称、商标名称、设计师姓名等近似。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我局查询记录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一的引证商标一至六均相同的英文“AMIRI”,在字母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产生关联性联想,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二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姓名权,但争议商标“LAUREN AMIRI GREG”与申请人二姓名“MIKE AMIRI”存在差异,不易使消费者认为该商标与上述姓名存在关联,故申请人二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一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该条款保护的是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鉴于申请人理由中所述为在先注册的商标权利且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四、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CARGOBASKET”、“TURBODRK”、“倒三角 GEOBASKET”、“R RICK”等与他人特定商品名称、商标名称、设计师姓名等近似。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此种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不仅占用了有限的商标资源,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了审理,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一、二的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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