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海王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天宇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21058号“箱约海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海王”一词源自《管子-海王》,申请人已注册的“海王”商标已连续使用近30年,在本行业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词语在不同环境使用,呈现不同含义,片面理解“网络流行语”,对传统文化有失公平。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管子》系列经典图书内容、在先商标信息及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海王”用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