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068903号“青丘菩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青丘菩提 78068903

阅读:120102 2025-02-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宋万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68903号“青丘菩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青丘”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常指代神秘、美好的地方,而“菩提”虽源于佛教,但更广泛地象征着智慧与觉悟。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伤害或冒犯任何宗教团体的感情,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其未违反《…

  申请人:宋万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68903号“青丘菩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青丘”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常指代神秘、美好的地方,而“菩提”虽源于佛教,但更广泛地象征着智慧与觉悟。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伤害或冒犯任何宗教团体的感情,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中还引证了第1062338号、第78053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包含的“菩提”为佛教用语,用作商标有伤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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