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492181号“虎珀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虎珀天 77492181

阅读:88639 2025-02-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阿县昊邦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92181号“虎珀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虎珀天”是基于客观事实的如实描述,不具有任何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指定使用商品的工艺、原料、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存…

  申请人:东阿县昊邦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92181号“虎珀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虎珀天”是基于客观事实的如实描述,不具有任何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指定使用商品的工艺、原料、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存在任何欺骗性,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现与申请人已形成对应关系,足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在实际使用中未发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其他商标信息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虎珀”与“琥珀”近似,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对其选购行为产生误导。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属禁用性条款,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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