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遵义洪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云南洪冠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7日对第65195569号“云上洪桥烤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24]第0000242051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921期《商标公告》上。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被宣告自始无效,本案审理基础已不存在。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