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图形 72345308

阅读:16014 2024-07-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添毅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添毅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234530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

  异议人: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添毅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添毅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234530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489260号、第1545518号、第5648818号“图形”商标,第61145521号“TW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童装、裙子、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在造型特征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较为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著作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4530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图形 7234530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8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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