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可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320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64407号“众贤网 UNICHEMIST.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学研究;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服务器出租”部分服务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一在“化学分析;化学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继续有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83722号“聚爱美聚爱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云计算;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系统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咨询;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部分服务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在“包装设计;服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