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嘉瑞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40737号“大美长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申请商标中“长白”二字不仅仅是地名,还具有其他含义。已有类似情形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所包含的“长白”,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