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海誉饲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舞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99094号“海誉HAI 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11084264号“大公圩DAGONGW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222319号“渔水瑶YU SHUI Y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194216号“渔满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可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