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11188号“NAC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80779号、第13334396号、第49114960号、第11487139号、第68976365号、第68974971号、第57102934号、第63244625号、第59506642号、第59522833号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