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774916号“Softgrip by Apli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oftgrip by Aplix G1774916

阅读:72264 2025-03-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APLIX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74916号“Softgrip by Apl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虽申请商标中的“SOFTGRIP”可直译为“柔软握把”,但该含义与指定商品并无关联,亦未对指定商品的品…

  申请人:APLIX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74916号“Softgrip by Apl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虽申请商标中的“SOFTGRIP”可直译为“柔软握把”,但该含义与指定商品并无关联,亦未对指定商品的品质、功能等特点作出表示,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标识已在域外获准注册。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释义、网络检索结果、域外商标信息、官网截图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SOFTGRIP”可直译为“柔软握把”,指定使用在“用于制造和封闭除服装或装饰品外的产品(包括婴儿尿布、成人失禁产品和女性卫生等卫生用品)的由塑料纤维制成的塑料钩或无纺布上的塑料钩”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审理的当然依据。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本案审理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2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774916号“Softgrip by Apli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oftgrip by Aplix G177491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80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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