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润雅致 71480254

阅读:107000 2024-06-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小虎 异议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小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0期《商标公告》第71480254号“润雅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

  异议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小虎

  异议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小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0期《商标公告》第71480254号“润雅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润雅致”指定使用于第3类“芳香精油;梳洗用制剂;清洁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1610091号“润致”商标、在先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59259060号“润致”商标及在先注册的第34371346号“华熙润致”、第63858947号“润致臻活”、第12773307号“润月致”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类“皮肤清洁制剂;去污剂;抛光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480254号“润雅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润雅致 7148025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80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