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图形 53125292

阅读:108975 2024-06-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通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通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3期《商标公告》第5312529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

  异议人: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通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通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3期《商标公告》第5312529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43类“会议室出租;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59986号、第11016976号、第7459826号“T图形”商标分别指定用于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第41类“教育;教学”、第43类“自助餐厅;临时住宿处出租”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074628号“时代发展 TIMES DEVELOPMENT T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3类“会议室出租;茶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构图设计、表现形式、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T”美术作品设计风格、表现形式有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125292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图形 5312529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7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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