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湾区(深圳)绿色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76567号“LINDE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与第30226484号“初苗 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370359A号“三江发控 SANJIANG DEVELOPMENT HOLDING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7162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566836号“LINDEN INFORMATION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779137号“LIANDE 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设计说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图形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8日